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房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上住房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方式将住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可以依法转让。
(三)办理住房转让登记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改房及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价款按基准地价或者凭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地价60%的标准补缴;其他住房[含有怀化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通知单]土地出让价款按基准地价或者凭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地价70%的标准补缴;土地使用权性质继续保留划拨性质的按不动产计税总额1%缴纳土地收益金;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经依法确定为国有土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时须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办理。
(五)对划拨土地上住房已完成房屋转让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未过户的,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房屋所有权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也可以缴纳当次转让的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价款和土地收益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缴纳。
(六)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从同一建筑的头部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土地出让年期为70年。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七)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申请人可选择按基准地价或者凭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地价,按本条第(三)项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申请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一)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一致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按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评估地价的7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商业用途按评估的楼面地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75%收取土地价款),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产权已发生转移,但土地使用权未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直接按以上标准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二)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地分离办证,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按照以下方式登记:
1.权利人未发生变更的,按原房产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登记;
2.权利人因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按照本条第(一)项办理。
三、国有划拨土地未改变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且房屋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申请办理宗地出让,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一)住宅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土地评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非住宅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土地评估价的7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本通知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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