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吨酱香酒生产灌装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预征收土地告知书
千吨酱香酒生产灌装基地第二期项目设用地的需要,依据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千吨酱香酒生产灌装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
(一)土地座落:赣江源镇友联村凤窝里小组。
(一)土地面积:约76亩(蕞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主要地类:耕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等(蕞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赣府字(2020)9号和石府字(2020)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23.22元/m2。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17.42元/m2。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石府发(201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耕地(含菜地)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元。
(一)经被征地农户个人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将积极把劳动力推荐到县内企业就业;
(二)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执行《石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石府办发〔2015〕25号),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联系地点:石城县琴江镇城北大道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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