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柬埔寨系列三:柬埔寨设立外资企业及其企业性质解析
柬埔寨对于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形式的规定比较宽松,可以私人、合伙、公司等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向政府部门申请注册,且注册资本标准相应较低,同时在柬埔寨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没有国籍的限制。
本文将对柬埔寨公司注册方面,从企业形态的优点、缺点,组织形式、定义等进行分析,给有意“走出去”赴柬埔寨投资的企业提供一个参考。因为柬埔寨法律及相关政策从柬埔寨语翻译后,会出现不同的表达形式,本文尽量以中国文件名词定义为准描述。
一、外资企业形态的定义及优点及缺点
1、独立法人:投资人的责任权限与注册资本范围相挂钩且独立的公司形式,允许单人股东,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同时可以经营柬埔寨法律所允许的任何项目。优点:较为普遍存在的公司形态,注册蕞低资本额是5000美元,可以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即CDC(柬埔寨经济特区委会员)申请批准合格的QIP投资项目。缺点:需履行柬埔寨税法及税务、会计申报等义务,企业在有相关事项变更时,股东及董事有必须到政府机关登记(事实上不应称为缺点,只是在实际经营操作中要完全遵守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企业会有相应的制肘)。
2、分公司:由投资人所在国赴柬埔寨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经营包括代表处的全部业务,可以定期性采购及销售相应产品。优点:在法律法规及税务申报上较为简便,与总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入与流出相对比较自由。缺点:需履行柬埔寨税法及税务、会计申报等义务;不可从事未获CDC批准项目,同时分公司责任转嫁到总公司法人的风险。3、代表处:由投资人所在国赴柬埔寨设立的代表联络处。该形式以客户和公司接待沟通的桥梁存在,收集公司所需要的资料及信息,向公司报告代表处的市场调查,在展销会上销售产品或在办公室展示企业产品样品;以贸易展览会为目的,采购一定量的商品;租赁办公室、雇佣职员,代替公司与柬埔寨客户签订合同的行为。优点:设立程序简便。缺点:不可以从事CDC项目,限制相应经济活动范围(不可以从事营业活动),也需要做VAT登记。
以上组形式,在税金方面,公司和分公司除了红利外,其它方面都大致相同。比如在企业经营利润汇回本国时,公司以分红形态汇到本国,因此要承担20%法人税及14%预扣税;而分公司则只需承担法人税,国为该利润不是分红形式,所以无需承担预扣税。
版权声明:本文由越南厂房土地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