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土地法(九)
第247条:侵害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依本法构成可被惩罚的行为,损害应获民事赔偿。
第248条:以下行为视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它权利的侵害:
1.事实上,故意侵害占有不动产,违反登记机构颁发的证明;
2.事实上,妨害其土地未纳入登记索引图,依本法其所有权未充分加强的不动产的和平持有人和占有人;
3.不符合本法第17、18、19条,不适当或不合法地开始占有国家的公共和私人的财产;
4.除符合社会目的的土地许可之外的许可转化为所有权。
第249条:上一条款的侵害所有权可由主管机构或个人或与机构的代理合谋进行。
第250条:侵害不动产合法权利的官员或主管机构除受刑事和民事处罚外还应受行政处罚。
第1分部 个人侵害公共和私人的财产
第251条:任何人故意正式使用而伪造证明,无论其形式,应入监一至五年。
第252条:任何人误导或欺骗登记官履行职责或登记机构注册土地,应被罚款500,000至3,000,000瑞尔并/或入监1至6月。
第253条:任何人对不动产的善意占有人使用暴力,无论其权利是否已确立或存在争议,应被罚款1,500,000至25,000,000瑞尔,并/或入监6月至2年。
除上述处罚外,侵权人应对其暴力行为引起的民事损失承担责任。
如暴力行为系他人指使,他人本身未参加暴力行为,应受暴力行为人一样的处罚。
第254条: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通过私人的力量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或强迫法院判决占有人强制搬离。任何人为上述目的使用私人力量应被罚款3,000,000至25,000,000瑞尔,并/或入监6月至2年。
第255条:任何人销售或担保不属于他的不动产应入监6月至3年,无论他造成的民事损害。
第256条:任何人不顾法律法规禁止,耕作其土地或故意提供或出租给第三方耕作,应被罚款15,000,000至45,000,000瑞尔,并按现行法入监。
第257条:不可分财产的共有人侵害了本法第180条规定的不动产的共有部分,应被罚款1,500,000至9,000,000瑞尔。如系累犯应加倍受罚。
第258条:共有人拒绝履行维护共有财产的义务或不尊重本法第185条规定的公共秩序,应被罚款500,000至3,000,000瑞尔。
第259条:侵害公共财产应被罚款5,000,000至50,000,000瑞尔,并/或入监1至5年。
侵入者应立即从公共财产搬离。他无权对其就财产的工程或改良要求任何补偿。
如在本法生效前占有了国家的公共财产并有文件证明从另一方购买,可要求主管机构对非法出售国家公共财产的人进行法律措施以弥补其因此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无权继续占有国家公共财产。
第260条:任何人搬离、移动或破坏登记标志的水泥标记、标点或位置应被主管机构警告。如累犯,应被罚款500,000至3,000,000瑞尔,并/或入监1至6月,无论其造成的民事损害。
第2分部 行政机构对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侵害
第261条:官员或机构无论其是否执行命令,滥用职权从和平占有者没收不动产应被罚款10,000,000至25,000,000瑞尔,并受行政处罚。
伪造、错误地制作证明或胁迫上述占有人构成滥用权利。暴力没收不动产的侵权人,除罚款外,应入监6月至2年。发出错误命令的人应受侵权人一样的处罚。
第262条:主管机构或任何武装力量在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的领域错误地取得了不动产,应被罚款3,000,000至30,000,000瑞尔,并/或入监2至5年,并受行政处罚。
第263条:疏忽或容许私人错误地对待所有人、持有人或和平占有人的机构,应被罚款1,000,000至10,000,000瑞尔,并受行政处罚。
第264条:任何登记官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被罚款1,000,000至5,000,000瑞尔,并受行政处罚。
上述滥用包括递交虚假的官方数据、颁发伪造的证明文件,撤消抵押和其他权利,故意隐瞒标界和任何登记文件的记载疏忽。
第265条:负责管理山地社会区域的机构侵害其土地权利,应被罚款1,000,000至9,000,000瑞尔,并/或入监2-5年,并受行政处罚。
第266条:负责管理宗教不动产的人侵害其土地权利,应归还财产,被罚款1,500,000至9,000,000瑞尔。
第267条:任何与本法相违背的条款无效。
第247条:侵害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依本法构成可被惩罚的行为,损害应获民事赔偿。
第248条:以下行为视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它权利的侵害:
1.事实上,故意侵害占有不动产,违反登记机构颁发的证明;
2.事实上,妨害其土地未纳入登记索引图,依本法其所有权未充分加强的不动产的和平持有人和占有人;
3.不符合本法第17、18、19条,不适当或不合法地开始占有国家的公共和私人的财产;
4.除符合社会目的的土地许可之外的许可转化为所有权。
第249条:上一条款的侵害所有权可由主管机构或个人或与机构的代理合谋进行。
第250条:侵害不动产合法权利的官员或主管机构除受刑事和民事处罚外还应受行政处罚。
第1分部 个人侵害公共和私人的财产
第251条:任何人故意正式使用而伪造证明,无论其形式,应入监一至五年。
第252条:任何人误导或欺骗登记官履行职责或登记机构注册土地,应被罚款500,000至3,000,000瑞尔并/或入监1至6月。
第253条:任何人对不动产的善意占有人使用暴力,无论其权利是否已确立或存在争议,应被罚款1,500,000至25,000,000瑞尔,并/或入监6月至2年。
除上述处罚外,侵权人应对其暴力行为引起的民事损失承担责任。
如暴力行为系他人指使,他人本身未参加暴力行为,应受暴力行为人一样的处罚。
第254条: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通过私人的力量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或强迫法院判决占有人强制搬离。任何人为上述目的使用私人力量应被罚款3,000,000至25,000,000瑞尔,并/或入监6月至2年。
第255条:任何人销售或担保不属于他的不动产应入监6月至3年,无论他造成的民事损害。
第256条:任何人不顾法律和法规禁止,耕作其土地或故意提供或出租给第三方耕作,应被罚款15,000,000至45,000,000瑞尔,并按现行法入监。
第257条:不可分财产的共有人侵害了本法第180条规定的不动产的共有部分,应被罚款1,500,000至9,000,000瑞尔。如系累犯应加倍受罚。
第258条:共有人拒绝履行维护共有财产的义务或不尊重本法第185条规定的公共秩序,应被罚款500,000至3,000,000瑞尔。
第259条:侵害公共财产应被罚款5,000,000至50,000,000瑞尔,并/或入监1至5年。
侵入者应立即从公共财产搬离。他无权对其就财产的工程或改良要求任何补偿。
如在本法生效前占有了国家的公共财产并有文件证明从另一方购买,可要求主管机构对非法出售国家公共财产的人进行法律措施以弥补其因此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无权继续占有国家公共财产。
第260条:任何人搬离、移动或破坏登记标志的水泥标记、标点或位置应被主管机构警告。如累犯,应被罚款500,000至3,000,000瑞尔,并/或入监1至6月,无论其造成的民事损害。
第2分部 行政机构对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侵害
第261条:官员或机构无论其是否执行命令,滥用职权从和平占有者没收不动产应被罚款10,000,000至25,000,000瑞尔,并受行政处罚。
伪造、错误地制作证明或胁迫上述占有人构成滥用权利。暴力没收不动产的侵权人,除罚款外,应入监6月至2年。发出错误命令的人应受侵权人一样的处罚。
第262条:主管机构或任何武装力量在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的领域错误地取得了不动产,应被罚款3,000,000至30,000,000瑞尔,并/或入监2至5年,并受行政处罚。
第263条:疏忽或容许私人错误地对待所有人、持有人或和平占有人的机构,应被罚款1,000,000至10,000,000瑞尔,并受行政处罚。
第264条:任何登记官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被罚款1,000,000至5,000,000瑞尔,并受行政处罚。
上述滥用包括递交虚假的官方数据、颁发伪造的证明文件,撤消抵押和其他权利,故意隐瞒标界和任何登记文件的记载疏忽。
第265条:负责管理山地社会区域的机构侵害其土地权利,应被罚款1,000,000至9,000,000瑞尔,并/或入监2-5年,并受行政处罚。
第266条:负责管理宗教不动产的人侵害其土地权利,应归还财产,被罚款1,500,000至9,000,000瑞尔。
第267条:任何与本法相违背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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