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国有土地上征收企业厂房未公示未听证未评估违法征收何时休!
原标题:江苏邳州:国有土地上征收企业厂房未公示,未听证,未评估,违法征收何时休!
昨天,我们看到江苏邳州刘先生的厂房被强制拆除一案,蕞终判决强拆行为违法。而在此前,律师已经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该案件蕞终判决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2018年9月11日,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王丽媛实习律师代理的邳州市XX建材厂诉邳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房屋征收决定为作出补偿决定的先决条件,被告并未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不具备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
一、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而是商业开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房屋征收的目的应该符合公共利益。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明显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征收。
二、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案房屋征收也未纳入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此次征收,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此次《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建设活动相关文件。
三、被告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没有告知听证权利亦没有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应该公示并听证。本次房屋征收,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示,更没有征求意见及修改。同时被告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组织召开听证,征收程序明显违法。
四、被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未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
补偿决定作出的主要证据不足,亦严重违法。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为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案中,评估公司的选定、以及评估过程和认定结果违法,剥夺了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不能作为决定书的依据。
确认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X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版权声明:本文由越南厂房土地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