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污水处理厂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确保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富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富宁县阿用乡阿用村民委员会阿用村民小组,花甲乡花甲村民委员会戈六村民小组,那能乡那能村民委员会江那村民小组,者桑乡者桑村民委员会那斗村民小组,洞波瑶族乡洞波村民委员会丁那村民小组,板仑乡板仑村民委员会玉金村民小组,归朝镇归朝村民委员会老街村民小组,谷拉乡龙色村民委员会谷拉村民小组,木央镇睦伦村民委员会街二村民小组、木央村民委员会保上村民小组,共9个乡(镇)10个村民委员会10个村民小组,共10宗地,已全部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争议。
该项目涉及土地总面积1.1906公顷,其中拟征收集体农用地1.1737公顷(耕地0.4330公顷,园地0.0993公顷,林地0.2427公顷,草地0.2213公顷,其他农用地0.1774公顷),不涉及集体未利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权属和地类分: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1737公顷,涉及收回国有未利用地0.0169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头部款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2〕56号)执行。
(三)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公告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25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阿用乡人民政府、木央镇人民政府、归朝镇人民政府、洞波瑶族乡人民政府、那能乡人民政府、谷拉乡人民政府、者桑乡人民政府、花甲乡人民政府以及板仑乡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 (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并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富宁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1.《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富宁县人民政府依据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等相关部门拟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富宁县阿用乡阿用村民委员会阿用村民小组,花甲乡花甲村民委员会戈六村民小组,那能乡那能村民委员会江那村民小组,者桑乡者桑村民委员会那斗村民小组,洞波瑶族乡洞波村民委员会丁那村民小组,板仑乡板仑村民委员会玉金村民小组,归朝镇归朝村民委员会老街村民小组,谷拉乡龙色村民委员会谷拉村民小组,木央镇睦伦村民委员会街二村民小组、木央村民委员会保上村民小组,共9个乡(镇)10个村民委员会10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10宗地,已全部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争议。
征收范围:征收面积为1.1737公顷,共涉及9个乡(镇)10个村民委员会10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其中集体农用地1.1737公顷(耕地0.4330公顷,园地0.0993公顷,林地0.2427公顷,草地0.2213公顷,其他农用地0.1774公顷)。具体如下表: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基本信息情况详见《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头部款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一)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征地片区,为富宁县Ⅱ区片,补偿标准为水田79.0350万元/公顷,旱地71.8500万元/公顷,园地71.8500万元/公顷,林地35.9250万元/公顷,草地35.925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参照周边地类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2〕56号)执行。
该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3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76人)。
富宁县人民政府以货币安置为主,通过招商引资后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率,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该项目实施征地后涉及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富政规〔2023〕4号)规定,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号)于**年**月**日在**乡 (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内进行公告,经**村委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被征地村民会议),多数村民代表(或被征地村民)对《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特申请听证。
二、申请听证的依据及理由(多选)
补偿范围不全面,缺少**费用的补偿。
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号)已收悉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总面积**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经**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项内容无意见,无需进行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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