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东风、新明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及征收(收回)勒流街光明、联胜、联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萧龙股份合作经济社(萧地组)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0******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202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6)〔2023〕205号。
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顺德区勒流街道范围内(见附件2)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权属人、面积、地类:
勒流街萧龙股份合作经济社(萧地组)
四、本次征收勒流街东风、新明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889公顷、0.4766公顷,征收(收回)勒流街光明、联胜、联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勒流街萧龙股份合作经济社(萧地组)使用的国有土地2.1346公顷、0.6350公顷、0.2730公顷、0.0498公顷作为勒流街道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佛府)〔2021〕3号]有关规定,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勒流街东风股份合作经济社0.6889公顷土地、勒流街新明股份合作经济社0.4766公顷土地,征收(收回)勒流街光明股份合作经济社2.1346公顷土地、勒流街联胜股份合作经济社0.6350公顷土地、勒流街联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2730公顷土地、勒流街萧龙股份合作经济社(萧地组)0.0498公顷土地,不分地类统一按7.98万元/亩实施补偿,分别涉及补偿款82.4613万元、57.049万元、255.5116万元、76.0095万元、32.6781万元、5.9611万元。上述补偿费均已足额预付。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在征收(收回)土地时间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勒流管理所)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领取补偿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逾期不清理的,由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依法清退。
(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1〕176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函〔2022〕280号)有关规定,计提和分配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总标准为51014.35元/亩,按“先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补(给与补贴)”原则分30年逐年分配征收(收回)土地社会保障费,其中18000元/亩部分应按规定计提缴存,剩余33014.35元/亩部分不需缴存,由征收(收回)土地单位逐年安排资金。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本次征收勒流街东风、新明股份合作经济社0.6889公顷、0.4766公顷土地,征收(收回)勒流街光明、联胜、联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萧龙股份合作经济社(萧地组)2.1346公顷、0.6350公顷、0.2730公顷、0.0498公顷土地,按征收(收回)土地面积的15%的比例分别安排留用地0.1033公顷、0.0715公顷、0.3202公顷、0.0953公顷、0.0410公顷、0.0075公顷,其中:勒流街东风、联胜、联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勒流街萧龙股份合作经济社(萧地组)留用地指标均采取折算货币的方式兑现,补偿标准均为100万元/亩,补偿总额分别为154.9500万元、142.9500万元、61.5000万元、11.2500万元;勒流街新明、光明股份合作经济社留用地指标均采取实地留地方式兑现,已分别在佛山市顺德区2023年度第二十二批次、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兑现。
五、征收(收回)土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4年3月28日前)。
六、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收回)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勒流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收回)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七、公告期限: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12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3〕205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2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3〕2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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