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擅自改建为商铺转让合同无效
(2019)沪01民终9640号判决书,关于开发商将工业厂房未经报批擅自改建为商业性质的房屋后转让使用权合同,一审判决认为有效;二审法院---《城乡规划法》第43条效力性强制性条款
一起来看上海市头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部分”的判决文字吧!从判决书第7页第10排文字开始到第9页相关法律条文附件结尾(第9页文字不多,图片略):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案中,森*公司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是工业厂房,现森*公司将同一产证下的工业厂房私自进行改建分割,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让用作商业经营,其改建行为未征得相关部门规划许可,其销售行为亦未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故高**、许**、高**与森*公司签订的《房屋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属无效,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至于森*公司所称一审法院存在程序瑕疵,经审查并无相应问题,故对其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头部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七十条头部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860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高**、许**、高**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76元,均由高**、许**、高**负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头部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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