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2004年2月7日,原宿豫县粮食购销公司领取宿豫国用(2004)第4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位于宿城区埠子镇街北村胜利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埠子镇粮管所用地),面积28662.9平方米,用途为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埠子镇粮管所28662.9平方米土地由宿迁市金恒地方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继续使用。
因城镇建设需要,埠子镇政府与宿迁市金恒地方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埠子镇政府收回埠子镇粮管所2866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向该公司补偿578万元。
宿迁市金恒地方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现向我局申请收回埠子镇粮管所2866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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