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安镇大厍头村河庄桥组等55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安镇街道大厍头村河庄桥10、11号
安镇街道大厍头村河庄桥13、14号
锡锡集建(2002)字第0402号
安镇街道大厍头村河庄桥48-1号
安镇街道大厍头村河庄桥54、55号
安镇街道大厍头村河庄桥5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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